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龙X、郑州XX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1)郑民三终字77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新密市苟堂镇大磨岭村南XX。
委托代理人白XX,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娜,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X,女,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新密市XX。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X。
法定代表人龙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龙X、郑州XX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XX、孙玉娜,被上诉人龙X及郑州XX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华伟
审判员苟X
代理审判员马X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武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