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姚XX、魏XX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甘忠良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8月被余姚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11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7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29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甘XX,浙江XX律师,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魏XX,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XX,务工人员。因赌博于2005年8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赌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X,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X,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X,务工人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X,绰号“江西小吴”,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X,无业。因犯惯窃罪、抢劫罪于1983年10月4日被宁波市郊区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XX,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魏XX、魏XX、连X、邵X、陈X、吴X、叶X、姚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甘XX、魏XX、魏XX、连X、邵X、陈X、吴X、叶X、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魏XX、魏XX为王XX、张X(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慈城镇大西XX外10-1等地以赌牌九形式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至少29天,该赌场平均每天抽头获利人民币3900元,其二人涉赌金额人民币113100元以上。


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12日,王XX、严XX(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慈城镇南XX内、金沙XX一空置厂房等地以赌牌九形式开设赌场。2013年10月,被告人姚XX入股该赌场至少10天,涉赌金额人民币60000元以上。其中,被告人连X、邵X提供场地(南XX)10天,涉赌金额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吴X负责抽头4天,涉赌金额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陈X为赌场搬运凳子3天,涉赌金额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叶X提供场地(金沙XX一空置厂房)3天,涉赌金额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姚XX负责望风2天,涉赌金额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XX、叶X、吴X、姚XX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辨认笔录、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姚XX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魏XX、魏XX、连X、邵X、吴X、陈X、叶X、姚XX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中,被告人姚XX、魏XX、魏XX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XX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魏XX、魏XX、连X、邵X、陈X、吴X、叶X、姚XX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魏XX、吴X、叶X、姚XX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魏XX、连X、邵X、陈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为此,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的天数及涉案数额有异议。


被告人姚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涉案的天数及金额均不准确,同案犯王XX、被告人陈X的笔录中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姚XX实际开设赌场只有5天,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犯开设赌场罪属于情节严重明显证据不充分;被告人姚X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很后悔;被告人姚XX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表现良好;被告人姚XX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且家庭比较困难。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姚XX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XX、魏XX、连X、邵X、陈X、吴X、叶X、姚XX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魏XX、魏XX为王XX、张X(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慈城镇大西XX外10-1等地以赌牌九形式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至少29天,该赌场平均每天抽头获利人民币3900元,其二人涉赌金额人民币113100元以上。


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12日期间,王XX、严XX(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慈城镇南XX内、金沙XX一空置厂房等地以赌牌九形式开设赌场。2013年10月,被告人姚XX入股该赌场至少5天,涉赌金额人民币30000元以上。被告人连X、邵X提供场地(南XX)10天,涉赌金额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吴X负责抽头4天,涉赌金额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陈X为赌场搬运凳子3天,涉赌金额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叶X提供场地(金沙XX一空置厂房)3天,涉赌金额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姚XX负责望风2天,涉赌金额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XX、吴X、叶X、姚XX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同案犯王XX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初至2013年4月中旬,其伙同张X等人以赌牌九的形式在本区慈城镇大西XX被告人魏XX家中开设赌场至少29天,场地费人民币300-500元/场;其与姚XX等人在本区慈城镇金沙XX等地开设赌场至少10天,姚XX占有股份,还负责安排一些人员望风;


2.同案犯邵XX、周XX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初至2013年4月中旬,王XX伙同张X等人以赌牌九的形式在本区慈城镇大西XX开设赌场至少60天;2013年4月至8月期间,王XX等人在南门宾XX内开设赌场至少30天;


3.同案犯王XX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王XX等人曾在被告人魏XX家里开设赌场,其还开车送王XX去过一次,赌场每天开两场,抽头加起来至少一万元;


4.同案犯陈XX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至11月12日,王XX、严XX等人在本区金沙XX、南门宾XX等地开设赌场的事实;


5.同案犯彭X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左右,王XX,严XX在慈城金沙XX一空置厂房、南门村附近等地开设赌场至少两个月,“江西小吴”负责赌场里面的抽头;


6.同案犯王XX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至10月中下旬,王XX、严XX等人在南门宾XX开设赌场15天左右;


7.被告人魏XX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后,其伙同被告人魏XX将位于本区慈城镇大西XX外10-1后面的小房子提供给王XX等人开设赌场至少29天,共收取场地费至少人民币2000元,其中500元是王XX给魏XX后转交给其;


8.被告人魏XX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过年前至2013年4月期间,其伙同被告人魏XX将位于本区慈城镇大西XX外10-1号后面的房子提供给王XX等人开设赌场至少25天。其曾收取场地费人民币500元,并将该款给了魏XX,其余的场地费均由魏XX收取;


9.被告人连X、邵X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其二人将本区慈城镇南XX内空置服装厂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lO天,共收取了人民币2000元场地费;


10.被告人陈X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底至11月10日左右,王XX与被告人姚XX等人在本区慈城镇金沙XX开设赌场,其按照姚XX的安排,从姚XX家中将凳子搬运至赌场至少五次,其向姚XX拿好处费有人民币500元,姚XX、姚XX系该赌场望风人员,该赌场老板是王XX和姚XX;


11.被告人吴X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其到严XX在本区慈城金沙XX开的赌场帮忙,具体负责抽头。该赌场每天至少抽头人民币8000元,其在该赌场工作四天,每天严XX给其人民币300元的好处费;


12.被告人叶X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初,将其本区慈城镇金沙XX一空置厂房提供给被告人姚XX作为开设赌场的场地,共有四次,其中拿了3次场地费共人民币1500元。陈X为赌场运送凳子,姚XX负责赌场望风,姚XX系该赌场老板;


13.被告人姚XX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姚XX在本区慈城金沙XX开设赌场,其在该赌场负责望风两天,并收取好处费人民币200元;


14.被告人姚XX的供述,证实其为他人开设赌场联系被告人叶X的空置厂房作为场地有两、三次,还联系了被告人陈X为该赌场搬运了两、三次凳子。其庭审中供认在本区慈城镇金沙XX开设赌场有四、五天的时间,平均每天抽头六千元左右;


15.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各被告人的到案过程及本案的侦破经过;


16.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姚XX、魏XX、叶X的前科情况;


17.户籍信息,证明本案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魏XX、魏XX、连X、邵X、陈X、吴X、叶X、姚XX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魏XX、魏XX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因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姚XX开设赌场所涉的犯罪事实属于情节严重,故本院对指控被告人姚XX犯开设赌场罪属于情节严重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XX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魏XX、魏XX、连X、邵X、陈X、吴X、叶X、姚XX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XX、吴X、叶X、姚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XX、连X、邵X、陈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对被告人姚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魏XX、连X、邵X、陈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魏XX、吴X、叶X、姚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姚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魏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魏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连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邵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吴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叶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姚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玉新


人民陪审员  丁理荣


人民陪审员  李XX



代书 记员  孙XX


  • 2015-05-27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