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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杨XX、张XX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9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玉康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玉康,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上诉人胡XX为与被上诉人杨XX、张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0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向 蕾


审判员 吴 卫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刘XX


  • 2014-12-26
  •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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