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玉康,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上诉人胡XX为与被上诉人杨XX、张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0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向 蕾
审判员 吴 卫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