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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成功辩护案例---冯X无证酒驾获轻判:拘役1个月(浓度217.4毫克/100毫升)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璐律师
被告人冯某酒后驾车,酒精浓度达到217.4毫克/100毫升,且未取得驾驶证。律师介入后,提出,应以血液检测结果(即108毫克/100毫升)作为酒精浓度标准,此标准略高于酒驾起刑标准,同时,在辩护意见中提出,本案未发生交通事故,且被告人出于帮助朋友的目的仅实际行驶几百米路程,最终轻罪辩护成功,仅获刑拘役1个月。

案件详情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川0104刑初49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男,1988年出生。

  辩护人徐璐,四川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及其辩护人徐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4日0时24分许,被告人冯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饮酒后驾驶川xxx“现代”牌小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五段东湖XX门前道路处被执勤民警挡下,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呼出气体中酒精浓度为217.4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被告人冯X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冯X被挡获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的照片,抽取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样本的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冯X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证人刘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冯X的供述,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交)鉴(醇)字【2016】XXX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挡获现场及抽血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冯X危险驾驶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于其他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道路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 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XX


  • 2016-06-20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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