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只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未判处实行!

  • 刑事辩护
  • (2016)粤0605刑处3932号
刑事辩护
唐玉娟律师 在线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5607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被告人甲购买的盗窃物价值为13685元,根据法律的规定其的量刑区间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在辩护人(即本律师)受委托之后,及时会见了甲,了解到本案的上游犯罪即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顿时抓住了本案的关键点:“本案无证据证实案涉铝锭为盗窃物,出售铝锭人员并未抓获,上游犯罪事实不能确定,甲有可能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使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甲构成犯罪,辩护人也可以以此观点与审判博弈,审判机关考虑到该案确实证据不足的,也不会重判。 同时辩护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审

案件详情

  案情:

  2016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甲、乙(甲乙为母子关系)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大涡新XX经营的无牌废品店内,接到甲之父亲(在逃)电话称有一男子(在逃)将前来借用三轮摩托车运载铝锭并卖给甲、乙。后该男子前来借走三轮摩托车并运载铝锭到废品店,三人商定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交易。之后该男子再次运载24块铝锭到废品店与甲、乙准备交易时,公安人员到场将甲、乙抓获,当场缴获45块铝锭及三轮摩托车。经查明,甲,乙收购的45块铝锭为某公司的被盗物品,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5块铝锭共重1190公斤,价值13685元,案发后物品已经全部发还失窃单位。

  判决结果:被告人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依据: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 2016-12-26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唐玉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唐玉娟律师
5.0分服务:5607人执业:10年
唐玉娟律师
14419201****8722 执业认证
  •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东莞市南城区宏北路恒兆中心14楼
唐玉娟,女,汉族,湖南邵阳人,大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系注册执业律师, 以全国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毕业以...
  • 134 1825 1322
  • T100693500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