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XX、赵XX等与赵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师XX,女,1939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XX,男,1928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师XX、赵XX与被告赵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XX、赵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师XX、赵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申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