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返还原物 子女拒绝归还昏迷老父亲身份证、银行卡、户口簿,作为原告案件代理人,居中调节儿子归还物品,我方撤诉。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欧阳一鹏律师
子女拒绝归还昏迷老父亲身份证、银行卡、户口簿。 作为原告案件代理人,居中调节儿子当场归还所拿物品,我方撤诉。 原告可以正常进行医保报销,继续治疗病痛,化解家庭矛盾

案件详情

  师XX、赵XX等与赵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师XX,女,1939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XX,男,1928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师XX、赵XX与被告赵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XX、赵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师XX、赵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申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XX


  • 2017-02-24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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