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 (2017)津0113民初4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丽丽律师
1、及时做好证据搜集、固定及梳理工作,证据充分完好,形成完整证据链; 2、抓住适当时机立案及保全,减少执行回款风险; 3、代理出庭,做到每项诉讼请求都有证据及法律依据,使得当事人所有诉讼请求都得以支持。

案件详情

  自2014年3月以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长期有生意往来,由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供货百余次,货款总计79780.8元,但天津市****有限公司仅在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期间还款438200元,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欠货款341580.8元。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天津市****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但天津市****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讼天津市北辰区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其中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根据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还款情况,很显然没有清偿其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债务,根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即债权到期的先后顺序,天津市****有限公司清偿的应当是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12月23日期间的到期债务,2014年12月23日至2016年2月23日所欠剩余债务341580.8元未清偿。2014年12月23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有限公司开具了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发票均附有相应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及被告处货物接收人签发的《送货单》,该《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送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一一对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货款尚欠341580.8元未偿还。

  最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如下:

  1、依法判决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341580.8元;

  2、依法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自2016年2月23日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以341580.8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依法强制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3304元、保全费2317元,合计5621元;

  4、依法强制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方当事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诉讼请求均被支持!


  • 2017-03-20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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