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关 键 词 】 迟延履行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陕0114民初60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承揽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3-28
法 官: 董X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高XX
被 告: 黄XX
文书性质:调解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XX,男,满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陕西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XX与被告黄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董XX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10月,被告同意为原告安装承揽家具,2016年11月份被告告知原告无法履行合同,并承诺返还已支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支付,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权。被告辩称,此事可协商处理。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高XX与被告黄XX对账,被告黄XX欠原告高XX款18394元,被告黄XX于2017年6月28日前给付原告高XX;
二、原告高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原告高XX自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其他受理费180元,由本院向原告予以退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X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谷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