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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纤棉有限公司与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4)三中民终字第142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丽丽律师
帮助当事人争取残疾赔偿金按照较高标准计算、赔偿

案件详情

  2014年4月,南**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10月26日,南**在**公司打工过程中,由于电锯出现故障,导致南**手受伤住院治疗。南**受伤后,由厂长彭××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儿张X送至北京市通州区医院进行救治。由于南**受伤是由于**公司提供的工作工具出现故障,**公司应该就南**遭受的伤害进行赔偿。现要求**公司赔偿南**医疗费1133.85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4500元、伙食补助费850元、残疾赔偿金161288元、鉴定费315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180.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1576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南**违规操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南**主张的项目应按照其身份进行确定,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民户口计算。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由于被扶养人是农民,且其父母有劳动能力,不应支持。事发后,前期医疗费由**公司垫付,请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按照责任由南**自行承担。由于南**有重大过错,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应提交票据和医嘱。关于护理费,应提交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鉴定费应由南**自行承担,因其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被第二次鉴定推翻。南**对误工费请求过高。

  原审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依照农村村民标准核算残疾赔偿金;南**承担二审诉讼费。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为南**在北京打工多年,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判决**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付南**残疾赔偿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南**2013年3月到**公司处提供劳务。**公司地址属于北京市通州区,其生活标准也属于农村生活标准。南**2013年10月26日受伤入院,2013年年底私自出院并返回甘肃省老家,在京居住及工作时间并未满一年,不符合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的形成条件。南**提供的两份暂住证无法证明南**在2009年以及2012年的在京居住时间,原审判决依据上述两份暂住证认定南**在北京打工多年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里,残疾赔偿金是赔偿项目中最主要的赔偿项目。因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上也因此存在两个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证据提供的充分、正确,完全可以改变因户籍性质造成的赔偿差距。


  • 2014-11-02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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