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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拒不过户车辆,男方起诉法院获支持!

  • 婚姻家庭
  • (2016)苏0581民初46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伟律师
女方拒不过户车辆,男方起诉法院获支持

案件详情

  原告:朱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

  原告朱X与被告徐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经审理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苏X×××××小型汽车过户手续,将该车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朱X与被告徐X于2011年11月2日经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离婚后车辆号牌为苏X×××××”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归原告所有,因购买该车尚结欠的上海XX公司的借款及利息由原告承担并负责偿还,现该车贷款已结清。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产权过户手续未果,故诉讼到法院。

  被告徐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2日经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一、原告徐X与被告朱X离婚。……四、苏X×××××”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1辆归被告朱X所有,该车尚未缴纳的违章罚款及该车的过户费用由被告朱X承担。因购买苏X×××××”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尚结欠上海XX公司的借款及利息由被告朱X承担并负责偿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常熟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朱X于2014年8月8日还清该车辆的贷款。

  另查明,苏X×××××”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告徐X名下。现因被告徐X未能协助原告朱X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致使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常熟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由常熟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已依约还清苏X×××××”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的贷款,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辆的产权过户手续,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苏X×××××小型汽车过户手续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现登记在被告徐X名下的苏X×××××”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1辆归原告朱X所有。被告徐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朱X办理苏X×××××”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1辆的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708.9元,合计788.9元由被告徐X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徐X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徐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曾庆会

  人民陪审员  曹惠兴

  人民陪审员  薛 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XX

  • 2016-10-09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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