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胜诉有感情基础不予离婚

  • 婚姻家庭
  •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1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政律师
胜诉。原告称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并要求我方承担诉讼费。我方不同意离婚,经我们努力争取,夫妻间尚有感情基础,法院不予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详情

  原告倪X,公司文员。

  委托代理人易XX(一般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被告陈XX,公司司机。

  委托代理人高政(一般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原告倪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愿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X及其委托代理人易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X诉称,我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XX。我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刚开始被告与我言语稍有不和,会对我恶语相向,出言辱骂,到2008年被告发展到对我大打出手。自此,被告对我稍有不满就拳脚相向。我长期忍受被告的家暴,直至2015年4月,我对被告的家暴行为实在忍无可忍遂与被告分居。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难以维持,为维护我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X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我与原告的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不实之词,完全不能成立。我认为我们夫妻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活已经十年,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尤其孩子出生后夫妻更加珍惜彼此的感情,生活中偶有口角根本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

  2003年,我到武汉XX厂工作,原告的母亲即是我的同事又是师傅。师傅对我在业务和生活上十分照顾。我对师傅也十分尊重。原告经常来其母亲单位玩,在此期间与我相识,并拜我父母为干爹干妈,双方也以干兄妹相称。之后,由于原告XXX件有限,在其上大学期间我在生活上给予原告力所能及的帮助。经过三年的自由恋爱,双方经过相互的接触,充分的了解,慎重考虑之后本着对爱情的执着追求,对婚后幸福生活的深信不疑,于××××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可见,婚前基础非常牢固。

  婚后不久,原告母亲病重。高额的医疗费让我们这个刚组建的家庭在经济上走向了困境。为了给其母亲治病,我倾其所有,但XX还是无情的剥夺了她的生命。此时我们已经是债台高筑,在这个艰难的时刻,我们同XXX共渡难关。原告大学毕业之后,我到处托亲告友,为原告找到现在的工作,通过原告自身的努力有了今天的成就。在此之后,夫妻双方相互辅助、相互照料、恩爱倍至、沟通顺畅、相处融洽。婚后偶有口角都是因生活细节方面的琐事,根本不足以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原告诉称,我对原告稍有不满就拳脚相向、恶语辱骂与事实不符。婚后家务劳动基本上全部由我承担。包括做饭、收拾房间、接送小孩上学放学,周六周日照看孩子等等,有时工作一天晚上十一点至十二点还要接被告下班。

  ××××年××月××日我与原告可爱的儿子陈XX出生之后,我更加珍惜这个三口之家。为了孩子,为了整个家庭我不得不克服工作的压力,承担起全部的家庭责任。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做任何答辩。原告与我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希望原告考虑到我们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撤回离婚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我知道原告的学历较高,个性好强,很有上进心,现在孩子比较小,我的工作压力比较大,对原告的关心及照顾不够,我知道与原告现在的感情出现了危机,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我们的婚姻,如果原告对我有不满意的地方或生活上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我们可以最大程度沟通。我完全可以为了原告及儿子尽最大的努力完善、提高自己。我一直对我们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满希望,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生活环境。希望法院能够多做调解工作,使我们能够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倪X与被告陈XX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XX(××××年××月××日出生)。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由于生活琐事发生分歧,不能相互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原告倪X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陈XX离婚。审理中,被告陈XX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有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本案中,原告倪X与被告陈XX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后缺乏沟通和谅解,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被告陈XX不同意离婚,表示愿意与原告倪X加强沟通,改正自己的不足,与原告倪X好好生活,原告倪X应顾及夫妻情义,给被告陈XX机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关心,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倪X与被告陈XX离婚;

  二、驳回原告倪X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及邮寄费20元,合计120元,由原告倪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愿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XX


  • 2015-10-12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