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盘XX***物流 ,地址:水城县XX。
法定代表人:蒋**,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贵州XX公司,地址:水城县XX。
法定代表人:杨**,系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94894.25元和利息23971.99元(时间从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计算),共计218866.2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货物储运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场储存煤炭,并由原告负责为被告的煤炭装车、过磅、短途运输,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13日至2011年4月12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切实履行了合同。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仓储费、短途运费、司磅费及装卸费。截止2014年6月17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核实,被告一共欠原告各类款项共计194894.25元。原告几年来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经水城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贵州******化工公司自愿偿还原告六盘XX****物流有限公司欠款194894.25元,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16年10月30日日前偿还3万元,2016年11月30日日前偿还44894.25元,若被告贵州***化工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六盘XX***物流有限公司可对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4582元由**承担。
协议生效后,被告按约定已将所有款项支付给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