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六盘XX**物流公司与贵州**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

  • 合同事务
  • (2016)黔0221民初16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廖凯律师
促成双成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原告:六盘XX***物流 ,地址:水城县XX。

  法定代表人:蒋**,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贵州XX公司,地址:水城县XX。

  法定代表人:杨**,系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94894.25元和利息23971.99元(时间从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计算),共计218866.2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货物储运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场储存煤炭,并由原告负责为被告的煤炭装车、过磅、短途运输,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13日至2011年4月12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切实履行了合同。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仓储费、短途运费、司磅费及装卸费。截止2014年6月17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核实,被告一共欠原告各类款项共计194894.25元。原告几年来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经水城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贵州******化工公司自愿偿还原告六盘XX****物流有限公司欠款194894.25元,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16年10月30日日前偿还3万元,2016年11月30日日前偿还44894.25元,若被告贵州***化工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六盘XX***物流有限公司可对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4582元由**承担。

  协议生效后,被告按约定已将所有款项支付给了原告。


  • 2016-06-21
  • 六盘水市水城特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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