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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粉磨站诉贵州XX*有限公司水泥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4)黔纳民初字第6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廖凯律师
减少损失

案件详情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贵州XX*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XX

  负责人:张*,男,系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纳雍***站,住所地纳雍县XX。

  代表人:阳X,系该站总经理。

  反诉请求:

  一、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超耗熟料的损失共计XXX.9元。

  二、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剩余物资的款项共计XXX.7元。

  上列两项共计:XXX.6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1年12月23日,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反诉人委托被反诉人加工P.C32.5水泥,双方对加工方式、质量、产量及技术标准、包装、加工费用等事项均作了约定,并约定了甲方(反诉人)提供
一吨熟料到乙方(被反诉人),乙方(被反诉人)确保加工出两吨以上水泥。2012年3月5日,反诉人又与被反诉人另行签订《委托加工补充协议》,继续委托被反诉人加工P.042.5水泥。两份合同有效期均至2014年12月31日。2012年3月5日,又签订了《水泥熟料买卖合同》和《水泥购销合同》,约定熟料每吨310元,P.C32.5水泥每吨235元,P.042.5水泥每吨340元。被反诉人加工水泥期间,由于生产、工艺、设备、管理上均存问题,导致在生产P.C32.5水泥的过程中未能达成加工合同中约定的一吨熟料生产两吨以上水泥的产量要求,生产水泥过程中多消耗了反诉人熟料,给反诉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反诉人多次发函给被反诉人告知其超耗的事实,被反诉人也认可熟料超耗是客观存在的。2012年11月9日
,双方签订了《关于与中岭粉磨站合作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再次明确约定:乙方(被反诉人)负责生产组织,1吨合格熟料生产出两吨产P.C32.5水泥(0.76吨熟料生产出1吨P.042.5水泥),超耗的熟料按当期市场价格从乙方加工费中扣除……。但生产中熟料超耗的现象一直未能得到控制,给反诉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已合法权益反诉人不得不停止向被反诉人支付加工费,并告知被反诉人将从其加工费用中扣除超耗的损失,被反诉人不同意赔偿该损失,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于2013年1月22日协商后签订《合作协议》,同意终止履行了《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补充协议》等协议。

  经双方核查,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共生产水泥105810.99吨,其中P.042.5水泥54883.96吨,P.C32.5水泥50927.03吨,熟料累计耗量为76273.42吨,按照合同的产量要求,被反诉人生产P.C32.5水泥共超耗熟料9098.09吨,给反诉人造成XXX.9元的损失。双方对反诉人剩余在被反诉人处的库存物资进行了盘库,经清点反诉人存放在被反诉人库内的物资有水泥熟料153.8吨,未销售水泥成品2426.85吨(其中P.042.5水泥1468.24吨,P.C32.5水泥958.61吨),水泥包装袋561806条,水泥罐3个(100吨2个,50吨1个)。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如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乙方(被反诉人)场地和库内的甲方(反诉人)熟料和水泥按当时市场价转结给乙方(被反诉人),……。加之上列物资已无返还原物的可能,故以上物资价款共计XXX.7元(其中熟料153.8×310=47678元,P.C32.5水泥958.61×235=225273.35元,P.042.5水泥1468.24×340=499201.60元,水泥纸袋561806×0.8=449444.80元,水泥罐250000元),被反诉人应支付给反诉人。

  综上,被反诉人应向反诉人赔偿超耗熟料的损失共计XXX.9元,并支付剩余物资价款共计XXX.7元,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纳雍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贵州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超耗的计算:

  P.042.5水泥54883.96吨,P.C32.5水泥50927.03吨,熟料累计耗量为76273.42吨。

  按0.76计算熟料:

  P.042.5水泥54883.96吨×0.76=41711.81吨

  76273.42吨-41711.81吨=34561.61吨

  P.C32.5水泥50927.03吨÷2=25463.52吨

  生产P.C32.5水泥超耗:34561.61吨-25463.52吨=9098.09吨×310=XXX.9元

  按0.85计算熟料:

  P.042.5水泥54883.96吨×0.85=46651.37吨

  76273.42吨-46651.37吨=29622.05吨

  P.C32.5水泥50927.03吨÷2=25463.52吨

  生产P.C32.5水泥超耗:29622.05吨-25463.52吨=4158.53吨×310=XXX.30元

  判决结果:一、本诉被告贵州XX**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纳雍县**站加工费XXX.57元及逾期利息*******

  二、反诉被告纳雍县***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贵州XX*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库存物资款XXX.75元;

  三反诉被告纳雍县***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贵州XX*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超耗熟料损失120000元。


  • 2015-04-28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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