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来自湖南的劳动者丁XX,2015年3月1日入职一家快递公司做装卸工,3月17日在在工作中左脚受伤。但是公司不愿意赔偿,他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却苦于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据,社保不受理他的申请。他自己不知道跑了少多少个体部门,吃了多少的苦,
却是一点儿效果也没有。后来他在朋友的介绍了,委托了本律师帮他追讨赔偿。
接受了丁XX的委托后,仔细分析了他的案件,发现最大的障碍就是没有劳动关系证据。而且快递公司注册地是在南城区,而实际的工作地却是虎门。我建议先跟公司私了,拿10000元钱,叫公司给一份协议书。工人开头都不敢相信我会这样对他说,他说他相信法律,也相信我的办案能力,才来找我的,现在竟然叫他私了,他觉得不可思议。在我的耐心劝说下,他终于打消了顾虑,同意了我的方案。2015年10月12日公司方终于和达成了协议书,由公司支付10000元给劳动者,劳动者不能再追究公司的责任。拿到了协议后,我便和他跑虎门和南城两地的社保局,因为两个社保局在管辖问题上发生了争议,都不想处理,在我的努力下,终于让南城社保局接受了我们的的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1月12日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2月3日被鉴定为九级工伤。2016年4月20日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69965元。
仲裁裁决:
1、一次性质伤残补助金:30960 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8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52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12983元。
5、住院期间伙食费:1050元。
6、劳动能力鉴定费:572元。
以上合计:69965元。
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沼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5月21日判决公司需要向丁者支付58678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院起诉,2016年12月2日,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发生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应当双方各执一份,对以后发生劳资纠纷是很有力的帮助。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为了不得罪公司,也不向公司提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因为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主张权利时处理处受阻。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平时的时候注意收集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方便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书》的问题,丁X拿的赔偿款是10000元,是在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前的,其不知道评残后是可以赔偿到6万多元,属于显失公平,是可以依法撤销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