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侯X与谭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3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勇有律师
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重庆市渝北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374号

  原告侯X,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有,重庆XX律师。

  被告谭X,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侯X与被告谭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昌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先容、杨XX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XX、陈X有,被告谭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债务,后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和,于2014年9月2日在重庆市渝北区XX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归被告谭X所有,被告离婚之日起半年内支付女方23万元,并在离婚当日写下欠条承诺2015年3月2日前还清。但是离婚后,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仅仅归还了38000元,剩余的192000元一直未支付。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192000元欠款;并从2015年3月3日起,以192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谭X辩称:我离婚是被骗离婚的,是因为她在外有人了才离婚。房子是我出钱买的,当时出欠条是因为看还有没有和好的可能。我不是说不给她钱,因为我现在没有钱,我要抚养我的妈,孩子还在上初中,我现在在外打零工,一个月的钱就只够家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2014年9月2日,以谭X为男方,以侯X为女方在重庆市渝北区XX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领取了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约定:”男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XX幢XX住房一套(现产权人侯X),该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剩余按揭款由男方负责偿还,无共同存款分割,男方无婚前财产。女方:不分得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分割,女方无婚前财产,男方自离婚之日起半年内支付女方经济补偿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原被告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约定欠原告的230000元在2015年3月2日前还清。之后,被告先后共计支付原告38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欠条、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当事人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履行。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自离婚之日起半年内支付女方经济补偿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在原被告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欠原告的230000元在2015年3月2日前还清。尔后,被告先后共计支付原告38000元,余款192000元应当支付原告。被告未按其出具的《欠条》约定在2015年3月2日前付清欠款,故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从2015年3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谭X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X离婚经济补偿款19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3月3日起,以192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谭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昌伦

  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XX

  • 2015-12-02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