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5年,小X与小X认识,201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6年7月19日双方争吵后开始分居至今。于是,小X决定起诉与小X离婚。
律师作用:
小X遂委托肖专、尹XX律师代理该离婚纠纷一案。接受委托后,对原告离婚原因和理由进行认真、仔细分析后,本律师认为,本案需对双方婚前认识情况、婚后共同生活现状、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双方家庭情况等综合考虑,并对原告提供的被告扬言要杀害原告及其家人的相关证据予以固定。同时了解到除上述事实外,双方已协商过离婚,签有离婚协议,只是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且有能证明夫妻感情恶化的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等。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以夫妻感情未见好转,确已破裂为由,依法起诉至法院。
经过庭前扎实的准备工作,以及开庭时有理、有据的法庭辩论等,代理律师充分说明了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判决准许离婚。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兴趣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被告仅仅共同生活了9个月,就于2016年7月19日起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在分居期间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更加恶化,导致大妻矛盾加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小X请求离婚的诉请子以支持。
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子离婚“之观定,判决如下:原告谢XX请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