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被告董XX、徐XX之间基于担保之债,于2013年5月1日协商一致,二被告同意将位于县城车厢路西各自名下的两套房产折价452.5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以债权抵偿332.5万元,剩余价款120万元约定分三次付清;鉴于二被告转让给原告的房产已出租给案外人胡XX,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被告在协议第八条约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由原告向承租人收取每年15万元租金。原、被告曾一同向绛县公证处申请公证。协议当日,原、被告共同签署了产权转移登记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依约交付给二被告60万元房款,然而二被告却懈怠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义务,且房租照收。
刘XX在多次找二被告商讨无果后,委托我维护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庭审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查看对方的证据资料,准备代理意见等。本案中我们向法院提交了
1、绛鸿农借(2009)第XX号财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绛农借第(2009)字第XX号、绛农借第(2010)字第XX号财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各1份;3、绛县XX合作社的债权凭证1份2页。二、1、股东会议纪要;2、《房屋转让协议》;3、《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审批表》各1份;4、绛国用(2009)第26-XXX-18-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5、绛房权证〈2006〉字第02-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6、2013年5月28日、12月30日原告刘XX代曹XX分别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收据;7、绛县XX公司证明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三、02-XXXX号、02-XXXX号、02-XXXX号房屋他项权利证存根各1份。四、1、中国XX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交易凭单、历史交易流水统计;2、2013年5月1日被告出具的收据。五、1、韩某某、李某、郑XX出具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郭XX出具的证明1份;3、原告刘XX与案外人曹XX通话录音光盘1份(原告主张)。六、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票据。
这些证据,有助于法院查清事实的真相,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庭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董XX、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某县车厢路西,房屋登记所有权人:董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某房权证字02-XXXX号及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徐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某房权证字02-XXXX号房屋产权及该两套房产所附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至原告刘XX名下,变更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刘XX承担;
二、被告董XX、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刘XX返还2013年10月1日之后两年的房屋租金30万元;
三、原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被告董XX、徐XX支付尚未支付的房屋价款6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