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04年1月8日,原告罗X与被告杨X签订《卖房契约书》。因涉案房屋被征收,罗X遂以该《卖房契约书》无效为由诉至南明区法院,请求认定该《卖房契约书》无效,并让杨X归还涉案房屋等。理由是杨X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涉案房屋的买受资格,房屋所在宅基地并非罗X单独所有,其单独出售的行为是非法处分他人权利的行为,且其他权利人一直未予追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律师作用:
被告杨X找到肖X律师代理本案。肖X、尹习祥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涉案房屋处勘查现场,拍照、绘制草图,向周边村民询问房屋买卖经过,向村委会核实房屋征收确权及征收款下拨等情况,经充分调查取证,详尽了解案件事实,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后向法院提出说服力极强的代理意见。
律师意见:
杨X因与其妻结婚而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系涉案房屋合法购买人;罗X将房屋卖给杨X家,属于有权处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早已履行完毕,合法有效;杨X已实际翻建并使用房屋长达13年之久,期间罗X及其家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房屋已经确权且征收补偿款已于2016年7月下拨至杨X家户主的银行账户上,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罗X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
最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肖X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罗X的诉讼请求,罗X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即原告罗X欲争夺被告杨X房屋征收款的目的没有实现,杨XX、二审均胜诉,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