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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里面的经营范围并不等同于有资质

  • 损害赔偿
  • (2017)粤1972民初534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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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地将财产雄厚的台资企业塑胶公司拉入赔偿的主体,让受伤害的工人获得赔偿更加的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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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里面的经营范围并不等同于有资质

  周X来自重庆云阳,长期从事装饰行业。2016年6月18日,装饰公司雇他去一家XX公司做形象墙、天花和前台等工作。6月22日做工时,因锯台推板被木渣卡住,左手不慎被锯伤。10月13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装饰公司是一家小公司,XX公司是一家台资企业,如果能够让XX公司也参与承担伤残赔偿中来,那么周X的赔偿变得更加的有保障。经过协商,XX公司认为已经将工程承包给了装饰公司,而装饰公司与周X是有劳动关系的,应该属于工伤,何况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允许从事装饰的,就是说,是有施工资质的,所以XX公司拒绝赔偿。怎么样才能让XX公司赔偿呢?经过一翻的酝酿之后。2017年1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公司赔偿,两家公司还是互相为自己找不需要赔偿的借口。2017年4月1日,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23790.34元,装饰公司赔偿41050.57元。终于让XX公司负上赔偿责任了!

  经营范围是工商局管理的,但是施工资质却是由建设局管理的,他们是两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工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里面载明的经营范围并不等同于有相关的施工资质。本案中,XX公司在将工程承包给装饰公司的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到审核的义务,存在着选任的过错,是需要对伤残工人负赔偿责任的。当然了,负最大的责任的还是装饰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17-04-01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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