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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罪轻辩护,律师辩论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 刑事辩护
  • (2013)青刑初字第478号、(2013)青刑初字第5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旭颖律师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被告人系从犯,且在从犯中作用较小;3、本案属转化型抢劫犯罪,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庭结合被告人法定及酌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多项情节,基本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庞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争取到了宽大处罚。

案件详情

  2013年8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庞X涉嫌抢劫罪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庞X伙同另外三人,来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龙津XX实施盗窃,后在盗窃被害人魏X的老年代步车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同其人三人遂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的老年代步车盗走。经鉴定,被害人胸部所受的伤情为重伤,被盗的老年代步车价值为19550元。2013年7月,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庞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

  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马上安排了会见,向庞X详细地了解了案情,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转化型抢劫案件,从被告人选取的犯罪时间及没有携带任何作案工具的情况下看,其犯罪目的是盗窃,而在被害人发现制止其盗窃行为时,被告人为抗拒被害人的抓捕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盗窃即转化为抢劫。承办律师会见暴力对被告人之后到检察院阅卷,对比了几个同案犯的讯问笔录,对案情进行详细分析后又再次会见被告人,进一步从细微处挖掘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有利情节。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意较小,并积极自首归案,且规劝他人自首,成功劝说他人自首的举动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提供了帮助。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法官及被告人家属沟通,表达了被告人及家属同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最终,承办律师紧紧围绕被告人庞X的犯罪动机、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初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多方面着手,依据《刑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罪轻辩护,并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6年以下判处刑罚。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办案律师细致透彻的法理分析和辩护,以及被告人积极认罪,坦白交代罪行和深刻悔罪的表现,法庭结合被告人法定及酌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多项情节,基本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庞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争取到了宽大处罚。被告人家属对本案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 2013-10-11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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