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支付预付款,但被告未依X按时交付货物,造成原告不能安排货物出口。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起诉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65万元,赔偿税金损失近60万元,面料损失近2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承揽合同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X向被告支付了加工款65万元,并向被告交付了用于加工所需的面料,被告应当依X完成工作任务并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抗辩,诉争合同系案外人借用被告的公章与原告签署,被告不知晓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但被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且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合同相对方系被告,因此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假使被告的借照行为成立,被告也应承担该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因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加工费65万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因被告违约致使合同解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告支付的海关税、增值税以及相关缓息共计596321元是原告的直接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称因被告未交付工作成果,致使原告向外商赔偿面料款损失XXX元,因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加工款65万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3、被告赔偿原告税金损失596321元及该利息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