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鞍山XXXX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腾华,XXXX律师。
被告:XXXX公司。
原告鞍山XXXX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3月5日、6月4日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合同总价款为XX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己方义务,被告仅支付了XXX元,尚欠200000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2012年10月2日,原告给被告开具了数额为90万元、3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2#加热炉路水管改造、加热炉纵水管改造。被告已于2012年4月9日向原告付款450000元、10月30日付款500000元,2013年2月19日付款50000元,2014年5月29日付款50000元,共计付款105万元尚欠20万元未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并验收合格,并达到了双方约定付款条件。
判决结果:
被告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鞍山XXXX公司货款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