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郎某某、张XX,山东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XX某热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腾华,山东XX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山东XX某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某某市人民法院起诉,某某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孙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5日,被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打开暖气管道阀门,致使原告位于某某小区的房屋内地面积水达10余公分,给原告造成损失18800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我方辩称,我公司供暖前在小区内张贴了打压通知,原告家中暖气并没有任何异常。因其未交取暖费,我方将其暖气开关封闭,并且其存在更换暖气组件的行为,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购房屋所在的杭州XX的供暖由被告提供,2015年11月13日,被告与开发建设单位在个楼宇门口小区大门以及窗口栏等处张贴了打压通知,11月14日进行了供暖前试压因原告未交取暖费,被告未给原告供暖并将原告暖气表前的暖气开关关闭,贴上封条。同日晚该小区开始供暖。
另查明,原告房屋暖气漏水的部位系暖气管片的气封处,原告购买房屋后对进门右侧南边的一组暖气片进行了更换。庭审中,原被告对暖气漏水的原因存在争议,原告人为,漏水的原因系被告将供暖的回水管打开致使暖气管道进水所致。被告认为,用户不交暖气费,不需要供暖的,被告只将暖气表前的开关关闭,并贴上封条即停止供暖,暖气的回水开关可以开启亦可以关闭,开启是保证暖气管道中有水利于管道的保养,如果用户需要在家中维修或改装,可以把回水管的开关关闭,防止进入暖气且用户改造暖气须经供热公司同意,该回水管的开关也不是被告打开,控制暖气及自来水的小门钥匙分别由物业公司、开发商及供热公司保管。
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所在小区试压时张贴了通知,并且试压中原告暖气为存在漏水现象,原告曾对家中暖气进行私自改造,故原告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