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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损害赔偿
  • (2017)粤19民终4343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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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2日,法院判决由陈某支付赔偿金10.8万元,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连责任的意思说是,如果陈某不赔偿给汪某,汪某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而公司赔偿后有权利向陈某追偿!这样的判决也是汪某想要得到的一个结果!

案件详情

  伤有所偿,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基本原则,现实生活中,有时,并不一定能够处处如人所愿。

  来自重庆市云阳县的汪X一直跟着包工头陈X做建筑活,陈X也是他的家乡人,不过,年纪还是挺轻的。2016年7月10日,汪X在陈X承包的某公司的办公室进行砌墙作业时,不慎从高处附落实受伤,后来送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12月2日被东莞市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包工头陈X对汪X提出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均没有异议,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由法院判决;而公司是不愿意支付一分钱赔偿,认为是工程已经承包了陈X,一切由陈X负责。汪X和陈X都是云阳县的老乡,知道陈X是没有财产赔偿给他的,就算是打赢了官司也有可能面临收不到钱的可能,他最大的心愿是能够让公司赔偿。在我了解了他的案情后,经过一番的酝酿,然后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7年6月22日,法院判决由陈X支付赔偿金10.8万元,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连责任的意思说是,如果陈X不赔偿给汪X,汪X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而公司赔偿后有权利向陈X追偿!这样的判决也是汪X想要得到的一个结果!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2017-06-22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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