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于2014年11月15日入职一家印刷公司任仓管员,2015年7月3日,在工作中因工导致右足部受伤。8月17日与公司签订《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表明:甲方受伤后及时将乙方送入医院治疗,现已康复痊愈。由公司支付8415元后,不再与公司有任何的关系。但是随后他的受伤部位在隐隐作痛,难受的时候,简直让他受不了,他便自己于2015年的10月20、,22、25、26、28、29号去医院自己掏钱治疗。,期间,他很想为自己的工伤能够获得一些赔偿,但是他认识的老乡告诉他,你已经和公司私了了,并且已经拿了钱了,不能再要求公司赔偿了。后来有缘在网上认识了,通过交谈,我对他明确地说,你才拿了公司的8415元,是可以再反悔要求公司赔偿的,他一听我这样说,很高兴,便委托我做他的代理律师着手进行索赔。接下来我协助他进行了工伤认定。2016年4月7日被鉴定为十级,公司不服,5月12日再次被鉴定为十级。然后进行劳动仲裁,2016年7月1日劳动仲裁结果出来了,扣除私了赔偿款后,裁决公司需要支付吴X44388元。一审维持,2017年6月2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了黄金八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吴X在签订了协议后表明并已经痊愈,并且已经领取工伤赔偿金,他以后发生自己去医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还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呢?
主要是从两方面分析:
1、协议书是在认定工伤和鉴定结果出来前签订的,劳动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受伤在法律上究竟能够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最后鉴定为十级工伤,经核算,在法律上应获得的赔偿为52803元,而公司只支付8415元,相差巨大,显失公平,是可以依法撤销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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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协议被撤销后,自然无效,吴X的医疗费是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的一部分,是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的。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