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X、张X、李X、田X、秦X、刘X、李X某、徐X、胡X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鲁01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分包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丁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田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李X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判处被告秦XX、刘X、李X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徐X、胡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丁X、张X、李X不服,提出上诉。丁X的上诉理由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对方并取得谅解,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另提出,丁X实施纠集行为,未携带镐把,要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张X的上诉理由是:应当认定其系从犯;其规劝同案被告人自首,应当认定为立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为其辩护,并要求对张X改判缓刑。李X的上诉理由是:应当认定其系从犯;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量刑畸重。其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为其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