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丁X等九人聚众斗殴罪)

  • 刑事辩护
  • (2017)鲁01刑终1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艳青律师
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罪名无异议的前提下,想办法找到影响其量刑的情节,争取最大限度的减刑或者缓刑。本案虽大部分人存在串供行为,基本全部指控丁为第一被告,但结合整个卷宗,尤其是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仍然可以找到相互矛盾的地方并排除,同时对于丁是否存在召集众人斗殴行为及召集或者指挥众人携带器具聚众斗殴的行为,确实没有查清楚,甚至本案中的犯罪工具镐把有多少把都未查清,也未查获一把。辩护人将关键性的意见告知法院,最后该案被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也算是相当 不错的结果。

案件详情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X、张X、李X、田X、秦X、刘X、李X某、徐X、胡X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鲁01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分包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丁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田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李X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判处被告秦XX、刘X、李X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徐X、胡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丁X、张X、李X不服,提出上诉。丁X的上诉理由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对方并取得谅解,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另提出,丁X实施纠集行为,未携带镐把,要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张X的上诉理由是:应当认定其系从犯;其规劝同案被告人自首,应当认定为立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为其辩护,并要求对张X改判缓刑。李X的上诉理由是:应当认定其系从犯;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量刑畸重。其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为其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5-15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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