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原告刘XX。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菲律师。
被告上海某房产公司。
原告刘XX、刘XX诉被告上海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XX、刘XX于2015年2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并执行、原告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刘XX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XX、刘XX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洪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律师分析:
原告自己不清楚政策规定,问开发商自己是否可以贷款,开发商口头承诺可以,但是后来原告贷款无法通过,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开发商拒绝,因此原告起诉。
虽然原告自己具有一定的责任,因为自己买房自己需要知道是否有资格是否能贷款,但是被告的责任更重,因为作为一个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全方位地解释,并不能虚假承诺。原告无法获得贷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只能解除合同。因此,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开发商在利益面前拒绝,原告只能诉诸法庭。
但是原告的证据不是很足,无法证明开发商承诺的内容。通过开庭,法官向开发商释明了法律风险,经过调解,开发商同意解除合同并退款并执行到位。因此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