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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工伤赔偿基数?

  • 综合类型
  • (2017)粤1972民初2145号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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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的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无法计算的,因为他受伤前没有做足一个月的时间,笔者以他受伤后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最后被法院采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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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确定工伤赔偿基数?

  首先大家先来认识什么是工伤赔偿基数:工伤赔偿基数即伤残等级赔偿基数,是指工伤赔偿计算的基数,是指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计算的基数。根据现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工伤伤残等级赔偿基数为本人工资,具体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般的工伤赔偿基数,在法律法规方面,一般认为,是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但是受伤前没有做到十二个月,连一个月都还没有做足的情况下,那又如何确定工伤赔偿基数呢?

  来自陕西的劳动者罗X,于2016年7月5日入职东莞市大朗XX一家电子公司做冲压工,公司没有帮他买社保,于2016年7月13日不小心发生了工伤,7月20至25号住院,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的时间。10月4号开始上班,一直上到月尾发了2955元的工资。其他月份都是没有一个月做到22天,工资工资都是是1700元左右。他的伤在11月17日鉴定为十级工伤。2017年1月12日下午开庭审理,庭审中对方律师坚决不愿意赔偿一分钱!2月3日裁决书下来,支持了34402元,劳动者悬着的心终于落到地上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随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后来在计算他的工资时,发现他总共是领了五次的工资,但是只有10月上班超过22天,2017年4月18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书下来,法院最后认定10月份的工资具有高度参考性,作为他的工伤赔偿计算基数!

  律师分析: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 2017-04-18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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