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男,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马腾华,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魏**,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5年2月26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工作期间一直尽职尽责,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借故将申请人开除。特诉致贵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30727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自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1月22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共为申请人发放工资30727元。
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录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鉴定委托书、签到表等证据,被申请人虽不予认可,但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说明,亦未提交相反的证据,综合以上证据,本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结合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打款明细载明的工资数额30727元及工作月数,据此计算出申请人的月均工资为2793元,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具体数额以本委核算为准。
以上事实有工资发放明细及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依法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