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马腾华,山东XX律师。
被告:马X*。
被告:马X*。
被告:马X*。
原告马X*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利息48000。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1日,被告马X*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马X*现金贰拾万元整,期限六个月。月息壹分伍厘。按季度付息”
。被告马X*作为本案的担保人,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发生后,被告一直拒绝还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马X*和被告马X*出具的借条、被告马X*的电话录音、被告的寿光市公安局常住人口信息表。
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1日,被告马X*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马XX现金贰拾万元整,期限六个月,月息壹分伍厘。按季度付息”,被告马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7年5月21日,共计29个月,每个月利息3000元,共计87000元,被告支付了39000利息,现尚欠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未付。被告马X*与被告马X*为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马X*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马X*返还原告马X*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马X*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被告马X*、马X*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