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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以是劳动者的原因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 劳动工伤
  • (2017)粤1972民初5982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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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6日,东莞市第二人法院判决书出来,判决公司需要向刘某支付2016年10月3日至2017年3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20926元

案件详情

  用人单位能以是劳动者的原因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来自湖北的刘X,于2016年9月3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金属制品公司上班,公司一直都不提出与刘X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由于刘X工工作中做得不开心,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了离职。离别后听到说单位不写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的二倍的工资,遂委托本律师代理。2017年3月31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4月25日仲裁庭裁决公司需要向刘X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0926元。公司不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公司已经拿了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签订,但是劳动却拒绝签订,故要求法院判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2017年6月26日,东莞市第二人法院判决书出来,判决公司需要向刘X支付2016年10月3日至2017年3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20926元。

  律师观点分析:单位的意见为: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而是想通过法律途径谋得二倍工资差额,主观上是恶意的。但是,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属于弱势群体,假如真的是劳动才想通过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获得二们工资的话,用人单位是可以在实际用工的一个月期满后,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而这样做,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二倍的工资,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并没有这样做,所以是要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2017-06-26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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