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女士于2015年10月6日入职东莞XX一家服饰公司上班,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保。2016年5月30日,厂长看见她在车间接电话,遂对她进行训话,她不服,双方发生争吵,厂长随即叫她不要再上班了,结清了她的工资让她即刻离厂,不给任何补偿。魏X即委托笔者代理她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6年7月18日向虎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公司拒绝承认魏X是公司的员工,8月1日,仲裁庭亲自去到公司调查了两名工人,工人的讲述与魏X的表述不一致。魏X主张工资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帐号发放的,而调查的工人说工资是发现金的,仲裁庭相信眼睛看到的,而不相信从银行打印出来的流水单。8月8日仲裁裁决驳回了魏X的全部仲裁请求。我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虎门法庭出具传票后不久又被公司申请了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公司已经于7月28日变更注册地址为清溪镇,应由清溪法庭审理。
在经历了两次法庭开庭审理后,2017年7月1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魏X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0125元和赔偿金9290元。
律师观点分析:这是一宗看上去挺简单的案件,实际操作起来,却是困难重重。当事人从银行打印出来了银行流水,显示的全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并且有两个电话录音,还有人力资源服务站出具体的调解情况:公司厂长承认由于上班时间使用手机而解雇魏X。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