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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不支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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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被告的权益得到维护

案件详情

  原告:XXX 被告:博仕XX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批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进行两次公开开庭审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机后,双方于2012年8月10日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773.2元,被告应在2013年6月底之前向原告退还质保金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货款和质保金,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6773.2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质保金20000元;3、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欠款及质保金的资金占用损失费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三项资金占用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还款协议签订后因电机质量问题被告又退回了一台电机给原告,价款为10533元,同时在2012年11月份被告又通过转账支付原告20000元。以上共计30533元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现只有货款、质保金共计46240.20元未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机后,双方于2012年8月10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45637.2元,扣除需要退还的四台电机的价款68864元后,尚欠76773.2元,被告应在原告收到上述四台电机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货款56773.2元,另20000元作为质保金,应于2013年6月底之前退还给原告。

  另查明,2012年11月6日原告收到被告退回的还款协议载明的四台电机后,之后由于其他电机电机中的一台又出现故障,被告又将该台电机退给原告,价款为10533元。2012年11月份被告又通过转账支付原告2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质保金共计46240.20元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的陈述,原、被告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查询通知、还款协议、电子银行交易凭证、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定,还款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按照还款协议确定的付期限支付货款和退还质保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退还质保金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质保金共计46240.2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法院。


  • 2014-07-29
  • 郫都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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