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无法证明离职原因,有无经济补偿金?
来自湖北的刘XX,于2007年11月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制衣厂,2015年12月份,因其爱人的医疗费问题得不到报销,与厂方发生纠纷,遂向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社保,他的这个行为,让工厂很生气,于12月11日下午通知其夫妇均不要再上班了,但是工厂不有出具任何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给他们,为此去人力资源服务站投诉。均得不到解决问题。
然后委托笔者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以被对方解雇的理由离职,2016年1月8日仲裁庭驳回了要求补偿的请求,再向法院起诉。历经十个月的法院审理时间,法院认为,工厂和劳动者双方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各自离职的原因,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支持劳动者做一年获得一个月工资补偿的请求。
于2016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工厂需要支付给刘X经济补偿金29283元。工厂不服向中级法院起诉,2017年6月20日,东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中,刘X是工厂不让上班的,但是工厂却没有出具任何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因为工厂也清楚,如果出具了证明,基本上就属于违法解雇了,是需要赔偿劳动者做一年赔两个月的工资的,所以工厂方是拒绝出具。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才会让法官站在劳动者方面,从而让法官支持经济补偿金呢?实践中劳动者要尽可能多的争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说通过报警,通过基层人力资源服务站的介入调解等措施。起码一点,最后一般到了法院,是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