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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与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泗民初字第13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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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X,××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皓,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


被告杨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柏翘



书 记 员  席XX


  • 2015-02-12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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