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X,××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皓,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
被告杨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柏翘
书 记 员 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