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导致得不到工伤赔偿,仲裁居然判劳动者输!
文X来自四川,于2016年7月11日入职东莞一家公司工作,11月9日在工作中受伤,11月17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回到公司上班。2017年1月22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公司在文X受伤后的11月份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了社保部门不向文X支付七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7年2月22日,东莞市社保基金只向文X支付了2408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公司只愿意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文X很是纳闷,这是什么世道?社保缴费是用人单位的事情,明明是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了不及时缴费,而导致自己不能享受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单位也不愿意为这件事情买单。于是,文X委托笔者代理追讨工伤赔偿。
2017年3月3日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5月3日仲裁裁决出来,只支持了一次医疗补助金差额1509元,就业补助金15668元,总共是17177元。文X看到仲裁书后,有些后悔请律师了,才一万多元,认为律师没有为他尽力维护到利益。我对他说,别担心,仲裁的裁决完全不合法,我会为你将赔偿金额上升到五万多的。
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起诉,并得到当天受理。随后申请法院调查清楚为什么社保部门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原因,法院发函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进行了书面回复。2017年6月22日,法院判决单位需要向文X支付各项费用59282元。比仲裁多出了42105元。这次,文X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