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杨XX通过中介与刘XX签订了一份《房产交易合同》,杨XX购买刘XX位于河西区的一处学区房,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75万,除首付款外其他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双方约定2017年6月办理网签。合同签订后,杨XX向刘XX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2017年4月1日,天津市出台新的限购政策,按照新的限购政策杨XX属于在天津市已有一处住房,再贷款需要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4.1限购新政出来后,杨XX无力支付六成首付来购买房屋,于是杨XX委托本律师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及中介三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贷款首付比例,但合同第二条第3款规定为格式条款。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除。该款应当理解为买受方可以选择按照最低首付比例申请贷款。按照一般社会经验,在2017年3月1日新政策出台前,购房人首付比例最低为三成,新政策的出台,导致原告应支付首付比例上升到六成。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还需另行支付首付款52.5万元,对一般购买人而言构成较大的负担。显然继续履行该合同,对原告显失公平。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故,被告取得的50000元定金应当返还原告。
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2、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