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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期间招丈夫暴打,法院以夫妻关系尚可修复为由不同意离婚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韦勇律师
主张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具有暴力倾向,具有家暴等情节

案件详情

  傅XX与茅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786号

  原告傅XX,女,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韦X,上海XX律师。

  被告茅XX,男,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傅XX与被告茅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XX及其委托代理人韦X、被告茅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XX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30日生育一子名茅XX。被告平时性格暴躁,可以为琐事不与人说话或突然发火,且经常摔东西,家中地板、墙面均系划痕。原告怀孕期间,因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使用暴力威胁原告,并用刀靴打原告的腿部,导致原告腿部淤青。2015年1月,双方又发生争执,被告用遥控器砸原告。2015年7月8日,原告又怀孕,被告半夜不让原告睡觉,后原告报警。2015年7月30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朝原告肚子踢,虽未踢到,但第二天见红,后原告因大出血至医院引产。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

  被告茅XX辩称,原告所陈述事实不存在,双方平时确为琐事意见分歧,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后原告因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且原告出走期间拒绝与被告联系,导致被告对其产生怀疑,被告询问原告,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15年7月30日,被告要求带孩子回被告的父母处,原告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翌日,原告将孩子带回其父母处,并拒绝被告探望孩子。被告认为双方平时虽为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另原告无故离家出走系存在对婚姻不忠诚的可能性。此外,被告从未威胁原告,双方平时确实存在争吵,但被告未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实施暴力行为。现夫妻感情尚存,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13年3月自行相识恋爱,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30日生育一子名茅XX。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失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存,希望夫妻重归于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期间,双方虽未正确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现被告坚决要求夫妻和好,作为原告也应顾念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与交流,力争消除隔阂,给予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和信任,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傅XX要求与被告茅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傅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X


  • 2015-12-18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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