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在商业承揽合同中,因停赛或台风导致损失的,属于商业活动经营风险,不可成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 合同事务
  • (2016)沪0115民初439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韦勇律师
帮助当事人成功获得拖欠款项

案件详情

  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市浦东新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43983号

  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青浦区沪青XXXXX号(第3、4、7幢厂房)。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女,XXXX)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XX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乙公司,住所地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XXXXX号一幢一层。法定代表人:汪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女,XX乙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男,XX乙公司工作。原告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韦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X)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6月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2015年A搭建项目,使用时间为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12日,搭建地点为XXxxxxxx周边,搭建时间为2015年6月到2015年7月7日,具体时间参考后期时间表,活动结束后由原告协助拆除,工程总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50,000元。双方之后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变更了原合同中的部分项目,减少了合同金额100,000元。原、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增加金额38,0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8日签署篷房服务验收交接单。原告搭建的篷房由于主办方的原因导致地板损坏,篷布被染色、打孔,损失金额为5,000元,被告同意承担该损失。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付款475,000元,2015年8月28日付款47,500元,2015年10月23日付款47,500元,共计57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323,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323,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3,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XX乙公司辩称:原告是被告的三年期合作伙伴,双方有一个三年战略合作协议,被告和xx集团一起策划国际游艇节活动,但当时因为安全问题叫停了帆船赛,又因为台风原因导致活动缩短了两天,造成被告经济损失。原告的债权323,000元,被告是认可的,由于资金困难会延期支付。双方本应协商解决,但原告执意起诉,既然这样,被告也要追究原告的责任。原告提供的地毯不符合消防标准,导致被告又重新购买了防火设施,花费73,800元。原告施工时未按规定路线搭建,造成美术馆受损,导致被告赔偿13,500元。另外,原告施工的出入口漏雨,导致客户受损,被告赔偿客户5,000元。上述共计92,300元,应由原告赔偿给被告,从原告诉请金额中扣除。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工程款的拖欠没有支付利息损失的惯例。本案诉讼是原告引发的,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都不应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搭建篷房等,使用时间为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12日,搭建地点为xxxx,搭建时间为“预计2015年6月到2015年7月7日”,具体时间参考后期时间表,正常工期预计5天;付款方式为预付合同总额的50%,于合同签署后15日内、项目进场前2周内支付,第二笔款项为合同总额的20%,于搭建完成交接后支付,付款时间在2015年7月7日之前,第三笔款项为合同总额的30%,于项目结束后一周内支付;被告如逾期付款,应支付滞纳金,每天滞纳金为未付款项的0.5%;被告应办理使用服务设施所在地政府或其他机构要求办理的各种手续,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费用;以上报价和合同不含从普通布幔升级到阻燃布幔、板材刷防火涂料、电线穿PVC管的费用,如被告有此需求,原告将另外追加报价并在得到被告书面确认和付款后,提供相关服务;被告在使用服务设施过程中,须保证服务设施的保护和爱惜,如由于其工作人员、施工工作人员或活动参加者疏忽或操作不当而对原告或第三者造成损失和伤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双方还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等进行了约定。之后,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搭建地点为“XX曼祖游艇俱乐部L6码头以及原来世博法国馆周边”,被告取消A2美食展位帐篷所有物料,A3VIP接待区帐篷普通展览地毯升级到高级展览地毯等,原合同总价减少100,000元。原、被告又签订《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约定:活动区地面增加普通地台,演员休息室空调设备增加等,增加金额为38,000元,此款在搭建完成交接后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参考原合同中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时间。2015年7月8日,原、被告签署《篷房服务验收交接单》,内容涉及:被告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搭建,篷房结构及表面均完整完好、部件齐全,原告已于2015年7月6日将篷房移交给被告使用,原告将于2015年7月13日上午9时至2015年7月17日上午9时将篷房拆卸。2015年7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联系,指出地台有多处破坏。2015年7月15日,被告同意原告向其开具5,000元的破损发票。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付款475,000元,2015年8月28日付款47,500元,2015年10月23日付款47,500元,共计57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篷房服务验收交接单》、付款凭证、微信记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经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了《展会委托施工合同》及2015年7月7日付款发票,旨在证明原告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消防要求,被告只能委托第三方提供符合消防规定的材料,并为此支付73,800元,双方之前关系比较好,被告没有向原告主张,现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该笔款项。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原告有提供防火材料的义务,被告在之后签署《篷房服务验收交接单》时也未对此提出过异议,且被告该主张属于反诉范围,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323,000元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金额予以确认。原、被告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被告最迟应在2015年7月19日前付清加工款,被告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款,被告未按约付款,属于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答辩中所称的停赛或台风因素导致其损失,系被告自身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风险,不构成被告不按照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定事由。被告就其在答辩中所称的损失92,300元,属于反诉范围,被告未依法提起反诉并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被告在本案中主张从原告诉请中扣除92,300元,不予采纳。被告应支付原告323,000元,被告未按时付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就其中包含的损失5,000元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故相应的利息损失应从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6月15日)起算,其余加工款应从被告逾期付款的次日即2015年7月20日起算。本案系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原告加工款引发,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XX)有限公司323,000元;二、被告XX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XX)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8,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0日起,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5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5元,减半收取计3,182.50元,财产保全费2,135元,合计5,317.50元,由被告XX乙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X


  • 2016-08-26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