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承波律师
被告人自首情节获法庭采纳;积极与被害人方联系,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案件详情

  李X犯交通肇事罪案判决书

  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XX

  被告人:李X

  辩护人: 杨XX律师

  案情:

  *年*月*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李X饮酒驾驶云A*32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XX**酒店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傅X*越过珥季路中隔离绿篱后由其所驾车前右侧步行横过道路,随即被告人李X所驾车车头左前部与被害人傅X*身体相碰撞,致被害人傅X*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X未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未表明驾驶人身份。被害人傅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腹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到交警部门投案。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X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傅X*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X家属赔偿字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16万余元。后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2万余元。被告人李X及其家属已全部履行,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辩护观点:

  第一,被告人李X事故发生当日主动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

  第二,被告人李X及时拔打120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积极参与人员抢救,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被告人李X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因害怕表明身份遭致被害人家属伤害及饮酒被查处事实,事出有因。

  第四,被告人李X在事故发生后,家属积极垫付抢救费及13万元的丧葬费,并在民事案件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多方筹钱赔付法院的判决金额62万余元,共计赔偿88万余元,获得受害人谅解。

  第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明显,建议给予适用缓刑。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构成自首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李X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X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李X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李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李X的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致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


  • 2017-03-10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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