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中XX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8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永新律师
根据案情结合全案证据材料,建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经陈永新律师和承办法官共同努力,上诉人同意撤回上诉,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详情

  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新,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罗XX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
深福法民二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2014)
深福法民二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赔偿迟延退还保证金的利息损失,同时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多预收的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退回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XX

  审 判 员 何某某

  代理审判员 陈某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XX(兼)


  • 2014-12-15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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