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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民 事 判 决 书

  • 合同事务
  • (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永新律师
判决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86号

  原告李X,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永新,广东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戴X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李X某与被告陈XX、戴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借款利息(按照每月3千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戴X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普通朋友。

  二、被告借款用途:资金周转。

  三、被告借款的数额:人民币150,000元。

  四、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2014年10月15日,原告从XX银行账户取款120,000元、从XX银行账户取款30,000元,以上共计150,000元交付给被告陈XX。

  五、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2014年10月15日,被告陈XX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确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

  六、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没有。

  七、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没有。

  八、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

  九、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及利息数额:被告归还了本金50,000元,2015年5月15日前的利息已经付清。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被告陈XX与被告戴X某系夫妻,二人于2005年6月16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XX银行业务回单、XX银行业务回单、婚姻登记证明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受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应当就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借款协议》、银行业务回单形式合法,内容清晰表明被告陈XX向原告李X某借款的事实,二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被告陈XX当庭亦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原告请求被告陈XX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扣减被告陈XX已经归还本金50,000元,即被告还应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关于借款利息,协议中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该约定经计算为月息2%,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戴X某的责任承担,其与被告陈XX系夫妻,涉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X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戴X某对被告陈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X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李X某负担550元,由两被告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X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XX(兼)

  书记员 张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2016-01-29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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