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X,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告抚养女儿王X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14日生一女孩王X2。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原告诉称的二人登记结婚及生育女儿情况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其个人物品。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X提出离婚,被告王XX同意,依法准许;
二、原告刘X抚养女儿王X2,被告王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在当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三、被告王XX(在原告刘X处)的个人衣物、戒指一枚归被告王XX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刘X自愿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贺XX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