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离婚案件代理女方成功调解,争取孩子抚养权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袁霄霄律师
代理原告成功调解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X,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告抚养女儿王X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14日生一女孩王X2。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原告诉称的二人登记结婚及生育女儿情况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其个人物品。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X提出离婚,被告王XX同意,依法准许;

  二、原告刘X抚养女儿王X2,被告王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在当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三、被告王XX(在原告刘X处)的个人衣物、戒指一枚归被告王XX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刘X自愿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贺XX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X


  • 2017-07-28
  • 兴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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