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史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春雨,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焉立举,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
委托代理人焉XX(系焉立举之子),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焉立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徐XX为肇事者,既是民事侵权赔偿义务人,也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徐XX未作为本案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冷卓
审 判 员 王云春
代理审判员 曹 强
书 记 员 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