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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焉立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济民四终字第3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春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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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史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春雨,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焉立举,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


委托代理人焉XX(系焉立举之子),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焉立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徐XX为肇事者,既是民事侵权赔偿义务人,也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徐XX未作为本案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冷卓


审 判 员  王云春


代理审判员  曹 强



书 记 员  姜XX


  • 2014-07-28
  • 长清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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