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与苗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6)鲁1523民初5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崔静律师
为当事人保住了婚姻,保住了家庭。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X,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石XX,农民。

  被告:苗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静,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XX,山东XX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苗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原告杨X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苗X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诉讼保全。原告杨X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X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X


  • 2016-06-08
  • 茌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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