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X(化名)系XX省XX州的一年轻边民,因年少及环境影响,不幸染了毒瘾。在2014年10月被人利用和同村朋友刘X(化名)一起贩卖毒品(后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冰毒)片剂,数量为8490克),在本村附近交易时被抓获。因被抓时患有严重肺结核被取保候审,取保期间,因不懂相关法律规定离开居住县被公安机关通缉并于2016年5月再次抓获。一审认定被告人赵X犯运输毒品罪被判除死缓,一审宣判后,赵X心灰意冷,没有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
本律师在二审时临危受命,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对其晓之以理,对案情作了详细了解,结合卷宗材料对比分类深入分析。最终发现本案有“特情介入”及“控制下交付”的重大嫌疑,并将此作为重要突破口。同时与死缓复核阶段的法官及时有效沟通,成功引起法官的重视,使其向办案的侦查机关询问核实侦查情况,迫使侦查人员承认有“特情介入”并在其“控制下交付”。通过以上努力,在2017年6月死缓复核结果出来,被告人赵X被成功改判,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这样一位因一时失足的年轻边民,有机会早日重返社会,重新做人,给他和他的家庭带来了希望。
【办案结果】
最终法官采纳本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和“控制下交付”,应当减轻、从轻处罚,并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为该刑档的最低刑期。被告人及其父母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本律师十分感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律师点评】
许多毒品案都存在“特情介入”及“控制下交付”等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都很难认定,关键在于办案律师能否从众多卷宗材料中寻找到一些“蛛丝马迹”作为突破口。
【律师建议】
此类案件在XX省边境地区很多,办案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为“从犯”,是否存在公安机关“特情介入”,是否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况,毒品含量问题,是否认罪、是否是初犯、是否是未成年人、贩毒次数、是否累犯等。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