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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口头约定利息但借条没有约定,怎么办?

  • 债权债务
  • 【2017】湘0524民初1947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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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原告刘X与被告刘X于201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4月9日,原告刘X以自己的人寿保单质押,向当地某保险公司借款100000元,给被告刘X,用于其承包一建筑工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30日,月利息4分。但被告刘X给原告刘X出具的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16年11月6日,原告巧遇被告,双方产生争执,后被送往桃花平派出所调解,双方就偿还本金和利息等事项达成协议。2016年11月8日,被告刘X协议离婚,并就债务约定,所有债务由被告刘X负责偿还,其妻不负任何责任。

  律师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只要借款事实客观存在,该债务又是2016年11月8日之前发生的,并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刘X将该借款用于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本案是稳操胜券的。同时,民间借贷案件最主要的就是要把钱追回来,能够尽快拿到钱,所以唯一的办法就是查封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另一个就是诉讼主体的确定,如果该借款是在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那该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刘X和其妻子就是本案共同被告。这样就可以在进行财产保全时,查封和冻结他夫妻的各自存款。具体至本案,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是还款协议书上写明了还款本金和利息的具体时间,所以该协议书可以佐证双方约定了利息,该利息是完全可以计算的。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90条;【合同法】第205,206,207条,210条,2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9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律师总结:本案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的民间借贷案件,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夫妻共同债务,可被告妻子知情后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所以查清他们婚姻情况,具体结婚时间和离婚时间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基本因素,在此基础上去申请财产保全,才不会出现错误,不会因错误保全而导致赔偿。


  • 2017-09-18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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