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X合同诈骗案二审终于改判无罪
前言:
本是一期建筑租赁合同纠纷和建筑物资买卖合同纠纷,而洛宁县公安硬把他当作刑事案件办理,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起诉。法律依据是:合同法224条第三款,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公诉人把“资金周转困难”,当作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把“约定的分批履行合同的方式”,当作是“诱财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手段”,公诉人当庭还表示合同诈骗罪224条第三款不要求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一要件,据此认为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经济合同纠纷,杜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上没有取得任何财物,公诉人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告人无罪。
基本案情:
20171年9月23日,上海***建筑劳务公司(下称XX公司)与洛阳申**公司签订洛宁县***大酒店及住宅项目6栋楼的工程劳务合同,合同总价2280多万元。***公司授权杜XX负责该工地。杜XX于2011年11月份与洛阳市***建筑租赁站杨XX签订租赁合同;于2011年11月12日与洛阳方木供应站丁XX签订方木供应合同;于2011年12月与洛阳****木业公司周XX签订模板租凭合同,于2012提3月9日与韦XX签订建筑物资租凭合同。2012年8月份,6栋住宅小区实现封顶,只剩下部分抹灰和地皮;至此申**公司共支付给***公司工程款1361万元,同年9月份,由于***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引起工人上访,同年11月份,县政府相关部门成立龙泰项目工程款清理工作组,后***公司以申请终止与申**公司的建筑劳务合同为条件,申**公司才支付工人工资393.5万。至2013年1月2日杜XX负责全部兑付了工人工资。后杜XX离开洛宁县,至此申**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89XXXX3249元。此时,上海***公司尚欠四位材料商租金和材料款共计360多万(欠杨XX70多万,欠丁XX116万,欠周XX90多万,欠韦XX84万多)。2013年1月29日杜X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肥铁路公安处安庆站派出报抓获,,于同年2月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案件进程:杜XX案于2013年5月4日移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洛宁县检察院于6月3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洛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法定期限一个月,但在6月27日,洛宁县公安局以另有重要罪行为理由,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在没有发现新的罪行的前提下,之后分别于8月26日、10月24日以相同的借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14年3月8日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8月15日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杜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杜XX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洛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撤销判,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洛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2015)宁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杜XX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宁刑重字第10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洛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宁刑重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6年11月28日因原判刑期届满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宣判后,杜XX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豫03刑终字215号判决书,判决杜XX无罪。从2113年1月29日羁押至2016年11月28日释放,期间为1399天。
结束语:本案历经四年多,六次审理,从一审判决12年,到最终洛阳市人民法院改判杜XX无罪,本辩护人始终坚持杜XX是无罪的,并亲自和被告人家属到中央巡视组反映情况,多次向法院申请取候审,多次向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反映本案实属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洛阳市中院第二次(2015年10月29日)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期间,原审法院长达8个月不开庭。辩护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当时杜XX羁押在宜阳看守所)反映超期羁押的情况,该检察院并向洛宁县法院发出《纠正违约通知书》,要求依法为杜XX办理取保候审,但无果。洛宁县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才开庭审理。判决后于2016年11月22日杜XX提起上诉,2017年9月18日洛阳中院才宣判杜XX无罪。本辩护人深知,公案机关办一个错案很容易,但想让法院把错案改判为无罪太难太难,因此,本辩护人辩护意见最后一句话总是这样说道:”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
朱秩成于郑州
2017.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