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高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为被告杜某某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车辆翻车,将原告刘XX及另案原告撞伤。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
原告刘XX无责的事故认定书。因原告刘XX受伤严重导致左腿膝关节以下全部截肢,经鉴定为一个五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原告花费医疗费共计20余万元。另一伤者鉴定为两个九级伤残,医疗费花费约10万元。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50万的商业险。经过大致计算,保险公司的保金不够赔偿。
庭审情况:
1、保险公司认为伤者原告受伤时系车内人员,交强险和商业险免责,仅在座位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
2、申请交警大队重新核查事故认定,重新作出事故认定责任划分;假肢安装费用偏高且仅赔付两次。
3、我方积极举证并辩论要求法院认定已经生效的事故认定并且按照我方提交的有关假肢的证据及法律的规定一次性赔付残疾器具辅助费(假肢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因代理律师庭前所作的大量工作,保障了保金大部分有我方当事人获得);假肢安装基数费用按照我方主张数额赔偿,但假肢安装费用支持两次,以后需要安装带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审情况:
和当事人沟通了一审判决结果后,代理律师分析了一审法院判决错误的地方,认为因当上诉。当事人因经济情况不想上诉,经过律师努力及垫付部分费用,当事人同意上诉。我方和保险公司均上诉。我方提出假肢安装一次性赔付上诉请求,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和商业险免责的上诉请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邛崃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作出生效判决,支持我方上诉请求,增加赔偿费用9万余元。同时,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